臺當局對漁船被日扣押發(fā)表聲明 捍衛(wèi)漁民權益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6-04-28 11:13:31 | 來源: 中國臺灣網 |
沖之鳥礁。(圖片來源:臺灣《中國時報》)
據臺灣“東森新聞云”報道,針對臺灣漁船遭日本扣押、強索保證金一事,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馬英九27日二度召開會議,除做出“捍衛(wèi)公海捕魚自由”、“反對日本違法擴權”、“強力維護漁民權益”三項聲明外,更要求“行政院”立即交涉、全力護漁民權益。國民黨主席洪秀柱也表示,無法接受日方行為,外事部門應持續(xù)向日方表達最強烈抗議。
臺灣漁船東圣吉16號25日上午在沖之鳥礁海域作業(yè)時遭日本公務船扣押,日方強硬限時在26日中午前匯新臺幣170萬元保證金贖人。船東潘忠秋已于26日早上9時將款項匯給臺灣駐日本代表處。隨后,臺外事部門在下午證實漁船及人員已于北京時間下午4時40分在東京獲釋,日方將用飛機將臺灣漁民送至硫磺島,再開船返臺。
針對東圣吉16號事件,馬英九27日二度召開“國安”高層會議,邀集臺灣地區(qū)副領導人吳敦義、臺當局“行政院長”張善政與外事、防務等部門首長研商具體因應對策,并提出三項聲明、三項措施。
第一項是捍衛(wèi)公海捕魚自由。根據《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對于島嶼的定義,日本沖之鳥是“礁”不是“島”,絕非“適于人居與本身經濟生活”的島嶼,因此不能主張兩百海里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權益,臺灣堅決捍衛(wèi)漁民擁有公海捕魚之自由。
第二項是反對日本違法擴權。日本徑自定義“沖之鳥礁”為“沖之鳥島”的主張,違反《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規(guī)定,屬于違法擴權主張。日本在公??鄄杜_灣漁船并強索保證金之行為,侵犯臺灣漁民依據該《公約》第87條第1項第5款,有關公海捕魚之自由。
第三項是強力維護漁民權益。臺當局基于維護臺灣漁民于公海捕魚的自由,不予承認日本在沖之鳥礁之違法擴權主張,未來臺當局將在該處公海海域強力護漁,以維護漁民應有權益。
此外,馬英九要求臺“行政院”采取以下三項措施。首先是正名沖之鳥是“礁”不是“島”。其次則是強力交涉向日方表明嚴正立場。最后則是全力護漁,要求臺灣“海巡署”與“農委會漁業(yè)署”就當?shù)毓2遏~提出具體護漁方案并立即切實執(zhí)行。
臺當局“行政院長”張善政27日表示一定會進行護漁動作,當然很希望與日本為維持良好關系,但不能去放棄漁民的權利或是放棄臺灣的尊嚴。他表示會去強力交涉,此次事件已是第三次臺灣漁船在該海域遭到日本扣押,“已經不是第一次,所以要嚴正表明我們的立場,不接受日本的做法。”
國民黨主席洪秀柱27日也提出3項聲明,表示無法接受日方行為。她質疑,從美豬進口到沖之鳥事件,民進黨與蔡英文的態(tài)度讓人懷疑民進黨是否“逢中必反,逢美日必軟”?洪秀柱主張,臺當局相關單位應確實捍衛(wèi)漁民權益,盡速與日方針對相關海域漁權問題展開洽商,“海巡署”與“農委會”應將沖之鳥礁列入加強護漁范圍,并即刻展開行動,加強巡護。
她表示,東圣吉十六號船東向日方繳交保證金,是為確保船長人身安全,不代表臺灣承認日本在該爭議海域宣稱的片面主張,外事部門應持續(xù)向日方表達最強烈的抗議。(中國臺灣網 盧佳靜)中國臺灣網4月28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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