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評丨香港無三權分立 各機構絕非“獨立王國”
編輯: 母曼曄 | 時間: 2020-09-08 10:39:07 | 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
日前,特首林鄭月娥表示,香港沒有三權分立,并表示她個人認為三權各司其職,透過行政長官向中央負責。她希望從今屆政府開始正本清源、撥亂反正。這引來各方討論香港有否“三權分立”的問題,但筆者對特首的觀點表示贊同,香港沒有三權分立,這在基本法中已經寫得十分清楚,香港一直是以行政為主導,以行政長官為核心,三權互相制衡、互相配合,各權力機構不是“獨立王國”,都需要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負責。
基本法中沒有三權分立
根據基本法,特區(qū)享有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均是來自中央授權。整個架構是以行政主導,而行政長官是核心,并非是“三權分立”。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而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中將行政長官的職權寫得很清楚,其中包括(二)負責執(zhí)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其他法律;(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五)提名并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這些都說明了在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中,沒有特首不行。特首既是香港的首長,又是特區(qū)政府的“領導”,雙重身份使其具有相當廣泛的職權。
以司法權為例,雖然基本法第十九條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只是不受任何干預,不等于完全獨立,必須要依法辦事。目前,根據基本法第八十八、九十條規(guī)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由有關獨立委員會推薦,行政長官經立法會同意后予以任命,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同樣,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的法官經有關獨立委員會推薦后,由行政長官任命。這體現的正是司法的權力來源,亦體現了行政長官行政主導的安排。
當然,特首不能干預判案,但筆者認為,從整個環(huán)境來看,特首完全可以在某種程度上給予大法官一些指示。例如,司法系統(tǒng)近期對2019年黑暴案件量刑方面參差不一,社會普遍意見認為起不了阻嚇作用,對此,特首有責任向首席法官給予指示要求調整相關量刑指引,否則就會有違社會對司法的期盼和信心。
三權中也有從屬關系
可以看出,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也有從屬關系,既然基本法中已經將特首定義為首長,意思就是整個政治體制都由特首領導,特首應該站在最前沿。例如,基本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fā)回立法會重議。特首的權威可見一斑。
同時,筆者認為,特首在行政主導的精神下,可以決定邀請哪些現屆議員出任第六屆延任立法會議員。應該在本年立法會開始前,檢視個別議員在過去是否有忠誠地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以及擁護基本法,并由特首發(fā)出“延任”邀請。若有任何議員被視為不符合基本法原則者,都不應獲得延任邀請。特首應及時褫奪那些議員的資格。
特首也受到權力制約,特首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同時,特首如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可由立法會提出彈劾,但須注意的是,從政治上看,彈劾必須要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決定權在中央政府而非立法會手中。
筆者認為,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是各司其職,互相監(jiān)督,但最后都是來自于中央授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最終話語權,在司法上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中央人民政府在行政上有指令權,在立法上有發(fā)還權。
“三權分立”如今在香港社會上引起分歧,證明民眾對此仍有誤解,更有不少別有用心的人在其中推波助瀾,令“三權分立”與“言論自由”及“學術自由”等,逐漸變成一個政治口號,尤其是法律界的個別人口稱司法獨立,實則想把司法變成“獨立王國”,抗拒社會意見和監(jiān)管。對整個社會都造成了十分不良的影響,使得社會越發(fā)撕裂,對政府的不滿更加深。這些都必須予以糾正。
難得特首對過去23年來沒有說清楚的問題進行解釋,筆者認為這是一個良好的趨勢,也希望特區(qū)政府未來加強宣傳,撥亂反正,正本清源,將香港從政治陰霾中解救出來,重新面向陽光。希望未來香港能在特首的領導下,去除黑暴,掃除疫情!
(文丨香港立法會議員 何君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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