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時代”到來了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21-08-24 11:00:02 | 來源: 光明日報 |
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了個人信息保護法,該法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在此之前頒布的網絡安全法、數(shù)據安全法一并構建起中國新時代信息安全法律保障體系。
個人信息保護法一經問世,就肩負起統(tǒng)領其他法律法規(guī)對個人信息保護的作用。該法所確立的對權利人“最小傷害”“公開透明”“準確完整”“合理使用”“合理目的”等原則,是對先前相關法律關于個人信息使用“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原則的擴展和補強。未來后續(xù)新的立法中,凡是涉及個人信息保護問題的,都應遵守個人信息保護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任何規(guī)定都不得與之相沖突。
比如,飯店采用掃碼點餐,要求獲取我們的個人信息授權的行為,就可能超出了必要性原則和合理使用原則,屬于侵權行為,因為點餐行為與獲取個人信息之間并無必要性關聯(lián)。再比如,導航服務開啟時,獲取我們的位置信息是必要的,但平臺卻偷偷開啟攝像頭或語音傳輸?shù)裙δ埽@就違反了新法規(guī)定的最小傷害原則,屬于違法行為。從這個角度講,個人信息保護法就是保護我們權利的“門神”。
個人信息保護法是個體權利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新旗幟,極大擴展和補充了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民事法律關于個人信息權利的范圍。新法將個人權利單獨成章,賦予了公民個體對自己個人信息的“自我決定權”和充分的“知情權”。
“我的權利我做主”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得到了具體體現(xiàn)。老百姓依法享有對自己信息的查詢權、復制權、刪除權、更正權、保持完整性和準確性權、投訴權、要求說明權和訴訟權。這些新型權利基本構成了適應大數(shù)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的權利保護體系。
新法出臺前,用戶在接受互聯(lián)網產品和服務時,僅享有注冊權,很少有人嘗試過“注銷權”。很多App或網絡服務,我們不再使用的時候,隨手從手機中刪除,卻忘記了之前在平臺的注冊信息、身份信息和行為數(shù)據,這些信息不會因為個人刪除行為而自行消失。新法出臺后,用戶一旦停止使用某款網絡服務,在刪除應用的同時,平臺也應依法對用戶現(xiàn)存信息進行刪除,確保用戶個人信息不會成為那些“睡眠應用”的非法財產。
新法出臺后,老百姓對自身的權利要求,就轉化成互聯(lián)網平臺等信息處理者的法定義務。如果信息處理者做得不好,可能面臨高達5000萬元或營收5%的高額罰款,直至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和停業(yè)整頓。如此高的違法成本,勢必會震懾不法侵害行為,減少互聯(lián)網技術的濫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遇到同一款產品,不同人顯示的價格不一樣,甚至在不同型號的手機上顯示價格也不同。一般來說,擁有越高消費能力、多次使用的熟客、缺乏比價能力的人群,價格就會更高,反之,則會偏低。這就是老百姓深惡痛絕的“大數(shù)據殺熟”。
個人信息保護法將“反大數(shù)據殺熟”正式寫入法律,網絡平臺等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利用個人信息和自動化決策,對個人在交易價格和交易條件上進行“價格歧視”。具體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配合巨額天價處罰,必將徹底遏制“大數(shù)據殺熟”亂象,還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
針對平臺利用用戶行為數(shù)據產生的“用戶畫像”發(fā)送“精準廣告”的問題,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賦予了老百姓說“不”的權利。新法給予平臺兩個選項,要么為用戶提供不針對個人特征的選項,要么明確給予用戶拒絕的渠道。新法實施之后,用戶自己的興趣點都被平臺捕捉,成為精準營銷對象時,可以依據新法要求平臺提供非個性化選項或者直截了當加以拒絕。可以說,無論是互聯(lián)網平臺、網絡服務提供者,還是大眾,都要做好準備適應個人信息保護的司法實踐了。作者:朱?。ū本┦辛暯叫聲r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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