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11號 商務部關于就臺灣地區(qū)對大陸貿易限制措施進行貿易壁壘調查的公告

【發(fā)布單位】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11號

 

【發(fā)文日期】2023年0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于2023年3月17日收到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和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申請人)正式提交的貿易壁壘調查申請書,申請人請求就臺灣地區(qū)對大陸貿易限制措施進行貿易壁壘調查。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guī)則》有關規(guī)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的措施、申請調查措施所涉及的產品、申請調查措施造成的負面貿易影響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了審查。

 

經審查,申請人符合《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guī)則》第五條關于申請人資格的規(guī)定。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符合《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guī)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關于啟動貿易壁壘調查所要求的申請書內容及有關證據的規(guī)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guī)則》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2023年4月12日起就臺灣地區(qū)對大陸貿易限制措施進行貿易壁壘調查?,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案調查

 

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商務部就臺灣地區(qū)對大陸貿易限制措施進行貿易壁壘調查。

 

二、被調查措施及涉及產品

 

臺灣地區(qū)制定并正在實施的禁止進口大陸產品的相關措施。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涉及2455項產品,主要包括農產品、五礦化工產品、紡織品等。

 

三、調查程序

 

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guī)則》的規(guī)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實地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四、調查期限

 

調查應在2023年10月12日前結束,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24年1月12日。

 

五、查閱公開信息

 

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及公眾可通過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查詢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案件公開信息。

 

六、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及公眾對立案相關問題的評論,應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商務部。

 

七、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書面形式,并提交與書面版本一致的電子版本。

 

利害關系方認為其提供的資料泄露后將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按照保密資料處理,并提供非保密的資料概要。

 

八、商務部聯系地址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電話:0086-10-65198155、65198070

 

傳真:0086-10-65198172

 

相關網站: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trb.mofcom.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3年4月12日

 

(新華網轉載自貿易救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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